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办法提出,根据运行评价结果,对被评价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中优先予以支持。

办法明确了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为市场化、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试验、验证,为行业发展开展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成为产业技术推广平台等。

根据办法,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

申报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拥有一批市场价值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能够辐射带动区域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所需的必要基础设施和研发试验设备,拥有将科技成果向规模化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试验环境和能力;拥有所申报领域较强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能力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人才队伍;具有较为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等。

我省对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原则上,省发展改革委每三年对经正式命名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验收、正式命名的工程中心,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在支持政策方面,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按新增仪器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并设定最高限的形式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根据运行评价结果,对被评价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中优先予以支持。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给予资金支持。(记者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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