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民检察院、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河湖治理主体责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责任,强化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提升法治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意见》要求,在会商机制落实、信息共享、案件办理、重点问题督导督办等4个方面建立具体协作机制,构建各级河湖长领导下的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工作体系,省、市、县三级设“河湖长+检察长”工作联络室,河湖长制办公室主任与检察机关分管负责同志共同担任联络室主任。

强化会商机制落实。进一步深化联席会议制度,河湖长制办公室主任与检察机关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河湖长制工作推进落实中遇到的问题,通报执法司法办案信息,交流工作信息,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推动个案会商机制建设。

强化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河湖长制责任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定期通报制度,提高信息共享的智能化水平,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动责任部门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尽快实现涉河湖生态保护领域违法信息、执法信息和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强化案件办理协调配合。河湖长制办公室及责任部门与检察机关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涉河湖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实行双向移送,建立台账,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重点问题督导督办。对重点案件进行联合督导督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有关责任部门依法、全面、充分履职,推动解决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据了解,2018年,省检察院、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搭建了河湖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平台。《关于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要求,将进一步促进河长制与生态司法深度融合,提升相关责任部门履职能力,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助力河湖生态保护工作。(记者 赵红梅 通讯员 石继海 张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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